制裁开庭程序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开庭准备
告知当事人开庭审理的日期与地点。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有约定的,应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地点进行开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开庭审理的地点未作出明确约定的,可以确定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开庭。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发出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告。
开庭开始
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
核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
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庭审调查
当事人陈述。
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宣读勘验笔录。
庭审辩论
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
双方相互辩论。
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可以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评议与裁决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结案
仲裁委员会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期三十日。调解或裁决结案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或裁决书;当事人撤诉或视为撤诉的,向申诉人送达同意撤诉通知书,向被诉人送达撤诉通知书;实收仲裁费缴交银行,送达当事人银行收费凭证,办理退结费手续。
建议在参与仲裁或制裁开庭时,当事人应充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并在开庭前了解并确认所有程序性事项,以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