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的专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至少要2个人到场,表明身份,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再制定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限期改正,暂扣工具或物品,处罚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
听证程序
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等步骤。
回避程序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与其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平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程序。
送达程序
执法部门依照一定方式和手续将行政执法文书送交行政相对人的活动。
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该集体讨论决定。
程序启动
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调查和证据
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决定
一般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
这些程序共同构成了行政执法的完整流程,旨在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