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强制传唤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批准程序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强制传唤”的,办案民警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出示证件
执行传唤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如警官证)。
出示或宣读传唤证
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并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强制传唤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通知家属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如果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讯问查证
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当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签名或盖章
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被传唤人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处理决定
在询问查证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如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等。
以上程序均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程序合法、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