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证据核查环节
若执法人员在证据核查时发现违法事实存疑或现场无法查清楚,应终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开展调查。
告知环节
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足以改变拟处罚决定的事实,且现场无法核实清楚或会导致处罚加重等,需转变程序。
备案环节
行政机关备案时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如证据不确凿、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应撤销该决定,按普通程序重新立案、调查。
简易程序未完成
执法人员应及时固定证据,如拍照、摄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必要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及时立案。
简易程序已完成
行政机关实质审查发现足以撤销处罚决定的,如证据不足等,应依法撤销。撤销后,根据具体原因,该终结的终结,该重做的则重新立案查处。
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
导致案情复杂化。
法院调取证据或申请证人出庭
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
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
需公告送达。
案件虽然简单但代表一类案件
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
案件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
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
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后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不能结案。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变,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转变过程中,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