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催示公告是一种特别的程序,用于在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时,由失主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证券无效的一种程序。
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或利害关系人。
必须有明确的票据丧失事实及理由。
申请方式
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以及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法院受理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以确保利害关系人有足够的时间得知并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权利申报。
申报时,利害关系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对票据的权利。
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应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票据丧失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此判决请求支付或赔偿。
走催示公告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其目的是为了简便、迅速地处理票据丧失的情况,保护失主的合法权益。
建议在申请公示催告时,确保所有书面材料齐全、准确,以便法院能够及时处理。同时,留意公告期间的相关规定,确保利害关系人能够及时行使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