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拘留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审查拘留对象
人民检察院首先审查拘留对象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即是否存在逃避制裁、毁灭或伪造证据、串供等情形,是否可以用其他强制措施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
决策与通知
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作出拘留决定后,检察院需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但如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说明原因。
执行拘留
拘留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捺手印。
异地执行拘留时,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配合执行。
送看守所与通知家属
拘留后,犯罪嫌疑人应立即被移送看守所,并且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需在拘留后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的信息通知其亲属,但若涉及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等妨碍侦查的情况,通知可能会被暂时搁置。
审讯与纠正
检察院需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启动审问调查工作。
若发现拘留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及时纠正,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发放释放证明。
这些步骤确保了检察院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了可能的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