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开庭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起诉与受理
当事人进行起诉,提交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并在七日内进行立案。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庭前准备
开庭前,法院会传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其出庭参加诉讼。
对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
开庭: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被告进行答辩。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法官可以发问,并归纳争议焦点。
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
最后陈述: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这是法律赋予被告的重要权利。
合议庭评议与宣判
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以上是民事案件开庭程序的一般步骤,具体细节可能因案件性质和法院要求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