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的程序根据不同的主体和情境有所不同,但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步骤: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程序
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人民法院派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取得被调查人的配合。
法院的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程序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程序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
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动议的时间通常在法庭审理前。
律师调查取证程序
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申请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
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并由二人以上进行。
警察取证程序
警察在取证时,必须出示警察证。
如果是搜查,还必须出示搜查令。
如果无法出示证件,可以拒绝调查或搜查。
建议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需要调查取证时,应提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及其原因。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确保所有证据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并以机关名义移送。
律师在自行调查取证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出示必要的证件,并确保调查过程的合法性。
警察在取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出示证件和搜查令,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