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也称为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发现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程序。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可能存在的司法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再审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法定性:
再审程序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事后性:
再审程序是在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进行的,旨在纠正这些裁判中可能存在的错误。
审查性:
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错误。
独立性:
再审程序虽然是在原有裁判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它是一个独立的审理程序,不是一审、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延伸,也不受原审程序的限制。
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包括:
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人民检察院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提起抗诉。
人民法院自行提起: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并可以决定再审。
再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原审法院审理:
再审案件一般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进行审理,但也可以由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以确保审理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适用程序:
再审案件应当依照原审程序进行,但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如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的裁判结果:
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裁判正确,可以维持原判。
改判: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裁判有错误,可以改判为其他正确的裁判。
撤销原判: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裁判有严重错误,可以撤销原判并重新作出裁判。
需要注意的是,再审程序并不是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或有关机关才能依法申请再审。同时,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审理都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