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察委带走后,将遵循以下程序:
留置措施的采取与审批
监察机关在决定采取留置措施时,需经过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请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对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人员,若满足特定条件(如案情重大、可能逃跑等),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采取留置措施。
通知与送达
监察机关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除非存在有碍调查的情形(如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等)。
监察机关需向被留置人员宣读《留置通知书》,告知其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原因、期限及相关权利和义务。
保障基本权利
监察机关应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基本权利,包括饮食、休息和医疗服务等。
被留置人员有权与律师会面,但需提前获得监察机关的批准。
调查过程
监察机关在留置期间会进行详细的调查,包括调取证据、查封扣押相关财物等。
讯问被留置人员时,应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并确保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监察机关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包括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解除留置措施并予以党务政务处分,或确认不存在违法或犯罪行为后直接解除留置。
对于被留置人员提出的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申诉。
移送司法机关
若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如需延长,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整个流程旨在确保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议家属在接到通知后,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关注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