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地回收程序是指 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通过一系列步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流程。这一过程通常涉及以下关键步骤:
拟订收回方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或者根据企业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申请,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知其听证的权利。
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听证,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组织听证。
报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拟订的收回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下达收回决定书:
审批通过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原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注销登记:
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相关部门会注销土地使用证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
补偿:
如果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物处理,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公告:
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前,市或县人民政府应以公告方式提前六个月告知土地使用者。
立案调查核实 (针对闲置土地):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告知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闲置土地认定告知:
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等。
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处置方案,并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处置方案报批、公告:
将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向原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这些步骤确保了土地使用权收回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保障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确保程序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