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的程序一般如下:
开庭准备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原告宣读起诉状,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被告进行答辩。
原告和被告进行举证质证,出示证据并说明和辩驳对方证据。
法官就案件事实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原被告也可以互相发问。
法官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询问双方有无意见及补充。
法庭辩论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如有)。
双方互相辩论。
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最后陈述
原告和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最后陈述。
调解与宣判
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解决纠纷,如果双方愿意调解并能调解成功的,法官会出具调解书,双方签名之后生效。如果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则法官不再调解。
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评议完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庭审记录
整个庭审过程,有书记员记录双方各自的发言。如果其中一方不愿调解,那么在各自发表完毕陈述后,书记员将庭审的记录打印出来,要求双方看过有没有跟在庭审过程发表的言语有出入,双方看完或修改完成庭审笔录之后,庭审结束。
建议:
提前准备好所有相关证据材料,确保在庭审时能够及时出示和质证。
理解并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
在庭审过程中保持冷静,有条理地陈述事实和理由,提出有力的证据和辩论。
如果有可能,可以提前咨询律师,以便更好地准备和应对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