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处分的程序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党支部讨论决定
一般情况下,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予党员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于开除党籍等重要处分,必须报请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再报请同级党委审议批准。
集体讨论和民主集中制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处分决定必须经过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程序和手续
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书面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申诉和复审
受处分的公务员有权进行申诉、复审和最后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应当保障公务员的申诉权利,不得因为公务员进行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这些程序规定旨在确保给予处分的过程公正、公平、合法,并充分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