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可以在以下情况下中止: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发现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经人民法院同意,破产清算程序可以中止,待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后,再恢复破产清算程序。
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程序中止。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可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方式清偿债务,若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时破产清算程序重新开始。
法院裁定重整:
当企业符合重整条件并经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后,破产清算即中断,转而进行重整相关工作。
其他法定情形:
例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清算无法继续进行,经法院裁定可暂时中断清算程序,待障碍消除后再恢复。
债权人会议决议暂停破产清算程序:
只要该决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法院会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暂停破产清算程序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例如需要对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调查、审理,或者出现不可抗力等无法继续进行清算的情形。
与破产案件相关的诉讼程序需要等待裁决结果:
或者有其他重大且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并对破产清算进程产生实质性影响时,经法院批准,破产清算程序便可以依法暂停。
这些情形下,破产清算程序可能会暂时中断,待相关事项解决后,再恢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