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人员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审批
需采取留置措施的,制作《留置措施采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报本级监察委委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然后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宣布留置令
向被调查人宣布《留置通知书》,告知其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原因、留置期限、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确保被留置人员知情权。
送留置场所
及时将被调查人送至留置场所,并进行实时监控录像。
保障人身安全
被留置人员被逮捕后,应有警察陪同前往留置地点,以保障其人身安全。
日常生活管理
留置期间,被留置人员需遵守相关规定,如24小时开灯、全天候有两名办案人员守着、固定时间吃饭、喝水、活动和休息等。
提供医疗服务,每天医生会进行体检,每周加查心电图等项目,嫌疑人需支付相关费用。
特殊需求管理
嫌疑人如有特殊需求,如看书、早点睡、吃点心、理发等,需先申请,办案人员开会讨论并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监控与记录
留置期间,办案人员需密切监控被留置人员,防止其做出不当行为,如含药不咽等。
洗澡、洗头、刮胡子、剪指甲等活动需在办案人员监督下进行。
通知家属
在采取留置措施后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除非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等碍调查情形。
移送检察机关
调查结束后,监察机关将留置人员移送到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羁押。
解除留置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建议、问责等处置决定,并在必要时解除留置措施。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