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协商程序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进行协商,尝试找出解决纠纷的方法。这是最快捷、简便的方式,但并非必经程序。
调解程序
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后,双方应签订调解协议,但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经确认后才可执行。
仲裁程序
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程序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是最终裁决,当事人必须执行。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程序:
支付令: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生效后可直接申请执行。
一裁终局: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劳动纠纷(如工伤医疗费、劳动待遇、赔偿补偿金等),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纠纷申请复议或起诉。
综上所述,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依次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先尝试协商和调解,若无法达成一致,再申请仲裁,最后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