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队查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报告与批准
在实施查封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获得批准。
执法人员身份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操作,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
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听取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时的处理
若当事人不到场,应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紧急情况处理
若情况紧急,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行政机关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保管查封财物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进行妥善保管。
查封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杂情况可延长,但总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且延长决定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退还物品
查封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退还。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查封、扣押措施的合法、合理和透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