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合法流程规范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申请人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申请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
受理
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只要符合申请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申请人的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并引起行政许可机关的受理义务。一般行政许可申请自行政机关收到之日即为受理。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几种处理:
予以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要求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等方式进行。
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以下决定:
准予许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延期许可:对于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延期许可的决定。
听证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否当庭作出决定则视听证情况及结果而定。
变更与延续
获得行政许可后,如果需要变更或延续,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变更或延续的决定。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确保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