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党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党纪处分决定的撤销
对党员所作处分需要撤销或变更的,要由原批准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者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审批。
如果原批准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已撤销的,可以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党组织办理。
党员除名的程序
条件:主要包括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等。
程序:该党员所在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决定把该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停止党籍后的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组织关系不在公司的党支部的党员
不属于本支部的正式党员,不需要对其实行除名程序。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程序
由党支部对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的问题调查清楚,在征求党内外人士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
将支委会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将决议填入该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
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后,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归入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本人档案,同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开除党籍的程序
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一般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这些程序确保了撤销党员的决定是经过充分讨论和审批的,保障了党员的权益和党组织的纪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