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审查报批
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公告和登记
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
方案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完成上述步骤后,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补偿安置,并交付土地。
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步骤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确保征用土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