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招投标程序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况或收到相关异议,招标活动需要暂时停止,待情况消除或异议得到答复后再继续进行。以下是暂停招投标程序的主要情形和相关规定: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在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在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介入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或调查有关情况时,有权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
招标人如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且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可以暂停招标,并应提前通知所有获取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的,应顺延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
暂停后的恢复
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后,在保证潜在投标人有投标准备时间的前提下,招标人可随时恢复招标活动。暂停时间较长的,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并重新启动招标投标程序。对于开标的延续时间,必须在原截止时间前3天内发出延期公告。
综上所述,暂停招投标程序是为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在出现特定情况或收到相关异议时,通过暂停活动来保障各方的权益和程序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