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根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行为。
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进行仲裁的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审理案件
不开庭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开庭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做出裁决书,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其他相关程序
包括仲裁当事人主体资格、管辖原则、回避制度、举证责任、证据规则、仲裁期间、送达方式、立卷归档等基础性内容。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时仲裁庭应当调解。
这些环节共同构成了仲裁程序的主要框架,确保争议能够在公正、高效的环境中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