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处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协商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进行沟通,尝试自行解决争议问题。
调解
如果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可以分阶段进行,包括劳动争议发生后的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具有约束力。
仲裁
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这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前置程序。
劳动仲裁程序包括案件接受、调查和证据收集、调解、决策以及调解或裁决的实施等阶段。
仲裁庭在审理后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
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程序包括立案审查、庭审阶段(包括法庭调查、辩论等),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
总结起来,劳动处理程序依次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协商和调解是前置程序,仲裁是法定必经程序,诉讼则是在仲裁基础上对仲裁结果不服时的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