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开幕程序流程如下:
庭前准备
书记员提前到达法庭,进行准备工作,包括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法官入庭,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并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审判长敲击法槌,宣布开庭,并介绍审判人员构成情况,告知双方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是否申请回避。
宣读起诉状和答辩
原告宣读起诉状,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被告进行答辩。
法庭调查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被告进行答辩。
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法官就案件事实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原被告也可以互相发问。
法官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询问双方有无意见及补充。
法庭辩论
双方就前面开庭情况进行观点表达和辩论,主要就己方所主张的事实进行法律观点表达,以及对对方错误的事实、观点进行反驳。
最后陈述
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
休庭和评议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评议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复庭,并可能询问是否愿意调解,若调解不成,则由合议庭进行讨论,择日宣判。
宣判
当庭宣判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定期宣判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相关人员。
以上是法庭开幕程序的基本流程,具体细节可能因案件性质和法庭规则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