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令的下达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开工准备
承包单位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准备好所需的人力、材料及设备,并为监理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业主需要完成法律及财务方面的手续,及时提供施工用地,并完成相关的征地拆迁工作。
提交开工报告
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该报告需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并报发包人(业主)批准。
开工报告通常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需要经过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签认。
审查与批准
监理工程师会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特别是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确保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所有相关资料和条件符合要求后,会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签发开工令
开工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表明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并且监理人已下达了开工通知,承包商可以开始施工。
开工令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下达的施工指令,具有法律效力,标志着工程的正式开始。
其他相关手续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手续。
总结来说,开工令的下达程序涉及承包单位和业主的准备工作、开工报告的提交与审查、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发等多个环节。确保所有条件和手续齐备是下达开工令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