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的立案审理程序如下:
提起反诉的方式
反诉应参照起诉制度,考虑到反诉的特点,被告一般要在开庭审理本诉前递交反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起副本。如果书写起诉状有困难,也可以口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被告可以在开庭前提交反诉状,亦可在开庭中当庭提出反诉,但必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反诉的管辖权
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反诉的诉讼请求如果涉及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则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反诉提起的具体时间
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
如果在本诉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原告有权申请延期审理,法院也可以视反诉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反诉的审查与受理
法院对反诉应及时审查,不符合反诉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通知被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或另案处理。
符合反诉条件的,法院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在审理时,要将本诉与反诉分别予以审查,并在判决书中指明本诉和反诉是如何分别解决的。
反诉的诉讼程序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提起要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反诉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反诉的立案审理程序包括反诉的提起方式、管辖权、具体提起时间、审查与受理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被告应在法定时间内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交反诉状,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反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