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调查核实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需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人口、房产情况,并按表格逐一登记,上门核实。这一步骤要求工作人员细致入微,确保数据的准确无误。
作出征收决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发出征收公告
征收决定一经作出,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评估
由被拆迁人选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测量、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被征拆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和鉴定。
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实施拆除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将已腾空的房屋一一拆除。
其他相关程序
征求公众意见: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需要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会。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土地征收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征地批准事项公开: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