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订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立项
决定进行部门行政规章制定工作的程序,由享有部门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部门负责。
部门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提出立项报告,部门法制机构汇总研究,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部门批准后执行。
起草
国务院部门提出规章初步方案形成送审稿的程序。
可以由部门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审查
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部门规章草案的程序,由规章制定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
审查过程中应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听取意见,研究论证,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或举行听证会。
决定和公布
审仪部门规章草案并作出最终决定的决策程序,由部门的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
公布是将经过决定程序的部门规章向社会公开公布使公众知道的程序,公布规章的命令应载明制定机关、序号、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等信息。
备案与解释
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向有关机关备案。
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解释由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此外,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还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这些程序确保了规章制定的合法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规章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