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是在 司法调查和 诉讼过程中进行的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侦查阶段的现场勘验
侦查人员在进行犯罪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细致地对物证进行检验,如果需要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法院的物证或现场勘验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可以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这种行为的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也是一种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勘验人员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笔录应把物证或者现场上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客观情况,详细、如实地记录,并在开庭审理时宣读或出示。
检察院的复验和复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需要复验、复查,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综上所述,勘验主要涉及侦查阶段的现场勘验、法院的物证或现场勘验以及检察院的复验和复查。这些程序均需遵循法定程序和方法,以确保获得准确、可靠的证据,用于后续的侦查和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