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权利是指为了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中为公民设定的权利。这一概念的理论根据是公民权利的运行理论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程序权利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例如,根据权利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监督权、表达权、参与权、知情权等。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相对应,后者是指体现实体利益的权利,而程序性权利则是实现和保障这些实体权利的手段。程序性权利的特点包括:
公法权利:
程序性权利的对方主体是公权力享有者,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表现为要求公权者积极作为的权利。
程序保障请求权:
程序性权利包括程序保障请求权或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公民请求法律程序保障其权利的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程序:
程序性权利包括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诉讼程序,如起诉权、答辩权、上诉权等。
推定权利:
程序性权利还可以包括根据义务被推定的权利和依照程序公正原则推定的权利。
程序权利的提出是对权利理论的深化和发展,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划分提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准确分类标准,加强程序权利的研究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