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程序的正义是不存在的。程序正义是用来保障实质正义的,它不能取代实质正义。程序正义的重点不在程序本身,而在正义,即本心即正,由心生义。程序只是实现正义的工具和手段,而正义才是最终的目的。如果一个程序不能保障实质正义,那么即使它再公正、公平,也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法律正义中两个核心的概念。程序正义关注过程,即法律程序(如裁判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而实体正义关注结果,即判决是否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程序正义要求裁判者在执行程序时,必须确保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即使结果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就是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
因此,程序正义不能脱离实质正义而单独存在,只有程序正义而没有实质正义是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正义的。正义的实现需要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共同作用,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