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诉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刑事案件后,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作出决定的方式可以是检察长决定,也可以是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可以对其办理的部分案件决定提起公诉。
制作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加盖检察院的公章,并附上有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移送起诉书和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送交人民法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移送的材料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法院审查与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执行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负责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建议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起诉书是提起公诉的重要法律文书,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制作和移送。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