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非现场监控与公开信息披露
监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设定保险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统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信息的频率和范围。
设定编制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则。
确定保险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资格要求。
设定技术准备金、保单负债及其他负债在报告中的列示标准。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为监管机构提供日常监督所无法获得的信息,发现日常监督所无法发现的问题。
监管机构可以借机与公司管理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通过现场检查评估管理层的决策过程及内部控制能力,制止公司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经营行为。
监管机构可以借现场检查的机会分析某些规章制度产生的影响,或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收集制订规则所需的信息。
这些程序共同构成了保险监控的体系,旨在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