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具体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由于存在某些特殊原因,如疾病、哺乳或怀孕等,暂时不将其收监,而是在监狱外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
监外执行与缓刑不同,尽管两者都允许罪犯不在监狱服刑,但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而监外执行是暂时变更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
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包括: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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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的。
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法院在判决前,发现被告人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可以在判决时直接决定监外执行。
监狱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服刑的罪犯具有监外执行的条件,可以报请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
批准机关: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同样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但需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执行监督:
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协助监督。
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监外执行进行监督,如果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该机关在接到意见后应立即重新核查。
总结:监外执行是一种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它允许因特殊原因的罪犯暂时在监狱外服刑,并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执行。这一制度体现了法律对罪犯健康和特殊情况的关怀,同时确保了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