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仲裁
申请人填写《仲裁申诉表》,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受理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给予被申请人答辩期。
仲裁前的准备
仲裁庭组成后,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庭审程序
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后,仲裁员宣布开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通过庭审调查、提交证据及质证、双方辩论等程序后,当庭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宣布休庭,庭后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或出具裁决书。
结案
庭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出具裁决书。
符合法律条件的,出具终局裁决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上诉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未起诉的,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是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的一般步骤,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仲裁前,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和流程,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