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办办理拆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证明等。
拆迁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需向被拆迁人出示该许可证。
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单位在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并发布拆迁公告,内容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就拆迁安置有关事宜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合同。
房屋拆迁的实施
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强制搬迁。强制搬迁后,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出具搬迁验收单,然后组织对房屋拆除。
拆迁申请的审批流程
拆迁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区、县国土房管局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于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跨区、县建设工程,还需报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
拆迁公告与宣传解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并进行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与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若达不成协议,可由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实施与房屋拆除
被拆迁人在补偿协议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拆迁人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工作,并在1个月内办理注销权属登记手续。
这些步骤确保了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以确保拆迁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