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休假程序的规定如下:
休假时间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正式工作人员每年休假六天;
工作年限满十年至二十年的工作人员每年休假十天;
工作年限满二十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每年休假十五天。
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
在享受年休假的同时,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待遇。
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况
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四十五天;
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
病假和事假相加超过四十天。
其他假期规定
已享受其他假期规定(不含节假日)的人员(如享有寒暑假的教师等),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假期短于年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
休假方式
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未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请销假程序
请销假按照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
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情况不能书面请假的,可以先电话请假,随后补办请假手续。
年休假工资报酬
未休年假的,应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机关工作人员在繁忙的工作中得到适当的休息和恢复,同时保持工作效率和身体健康。建议各机关单位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确保员工的休假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