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批捕程序是指 通过刑事案件调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以书面材料的形式递交人民检察院,请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的法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具体流程如下:
公安机关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由承办人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交的申请和相关的事实材料证明进行审核,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在存在对逮捕条件的疑问、犯罪嫌疑人提出要求、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形时必须进行讯问。
作出决定:
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决定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
批捕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等等。
这一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逮捕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