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起自诉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追诉时效内,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法院审查
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证据审查
自诉案件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提交复印(制)件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
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一定期限内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调解与撤诉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审理程序
对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审结;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上诉与复核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
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但需要满足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等条件。
通过以上步骤,自诉案件可以顺利完成一审程序。建议在提起自诉前,确保有充分的证据和明确的诉讼请求,以提高立案和审理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