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街道办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起草背景与过程
设立街道的标准和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批准设立标准时,需报送国务院备案。
科学设立
设立街道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律,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申请与审核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设立街道,县可以申请设立街道试点。
批准与登记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需要经过上一级人民委员会的批准。
设立街道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街道办事处制定并组织实施。
登记与营业执照
成立街道办后,需要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条件的将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这些步骤确保了街道办的设立过程规范化、法制化,并与城市发展需求相协调。建议在实际申请过程中,与当地民政部门或相关政府机构联系,获取详细的申请指南和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