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执行程序是指监狱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执行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收监
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并且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罪犯执行刑罚。
监狱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对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监狱可以暂不收监。
对于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申诉、控告和检举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监外执行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并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减刑、假释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或者应当减刑或假释。
减刑或者假释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予以审核裁定。
释放、安置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这些程序共同构成了监狱执行刑罚的完整流程,旨在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和罪犯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