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是 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通知与公告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公开举行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否当庭作出决定则视听证会情况及结果而定。
主持人与回避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证据与申辩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制作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依据
听证程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等规定举行。
通过以上程序,听证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