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纪委申诉的程序如下:
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受处分的党员或党组织应向批准或决定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受理与审核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组成复议组并审查
申诉办理部门(案件审理室)应组成复议组,调阅原案案卷,对原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复议工作应在3个月内办结。
提出办理意见
复议组提出办理意见,经案件审理室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告知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作出后,应与申诉人见面,告知复议决定内容并听取意见。申诉人表示认可予以结案;申诉人仍然不服的,告知其有权向上级党委或纪委申请复查;申诉人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不再受理。
执行与宣布
经复议改变原结论或者处理决定的,同时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上级审查
申诉人不服复议结论的,不影响复议决定的执行。若申诉人仍不服,可向上级党委或纪委申请复查,并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建议:
在提交申诉材料时,确保内容详实、准确,并按照要求格式提交。
在整个申诉过程中,保持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及时了解申诉进展。
如果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了解进一步的申诉途径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