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拆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调查取证阶段
行政机关对拟拆除的建筑物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以确认其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或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房屋。
立案告知阶段
行政机关在确认拆除对象后,需向当事人发出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告知书等文件,告知其拆除决定及理由,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审核决定阶段
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作出是否强制拆除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出处理审批表、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文件。
强制执行阶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拆除义务或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前,需向当事人发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文件,并张贴强制拆除公告。
其他相关程序
对于农村征地拆迁,还需包括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用地申请、征收方案拟定、公告、听证、补偿登记、安置补偿方案拟定等步骤。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以生效的行政决定为强制执行依据;
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应当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公告,自法定期限届满才可依法强制拆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