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程序违法是指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进行,从而违反了法定程序。具体情形包括:
法定步骤缺省:
行政行为并未遵循或者未全部遵循法定程序环节,缺少或者省略了一定的程序环节。
违反法定时限:
法律所设定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完成的时间要求未得到遵守。
增设程序义务:
行政机关为当事人增加法定程序以外的义务,如在法律规定之外为当事人增加程序义务。
程序顺序颠倒:
行政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行为。
形式要件不足:
行政法律行为的作出应当采取某种法定形式而未采取,或采取了法律禁止的形式。
缺少程序要求:
行政行为未能严格按照程序合法性要求进行,缺失某些关键的程序环节。
程序违法根据其违法程度的不同,可能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74条、第75条及其司法解释第96条、第99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主要分为三大类:程序轻微违法、违反法定程序、重大且明显违法。
建议政府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