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程序法制原则:
行政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符合法律要求,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
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受法律保护。
行政效率原则:
精简程序环节、减少行政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程序公平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
行政民主原则:
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民主精神、体现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求,注重行政民主化和对公民民主权力的保障。
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公开透明原则: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公开透明,让公众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
公正公平原则:
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要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简易便捷原则:
行政程序要简化、便捷,减少繁文缛节,提高效率。
提供救济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救济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尊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慎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审慎的方式来行使法定职权,根据事实,通过充分的调查研究,采取科学的行政程序。
实时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行政程序,不得过失久延行政程序。
查明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程序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并向公众公开行政程序的执行情况。
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措施时,应当承担法定责任。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行政程序法的基础,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和效率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民主参与和法治精神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