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申辩方式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告知权利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行使陈述和申辩权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出。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听证程序
对于某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且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复核与采纳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并且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申辩意见处理
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处理,并在处罚决定书中给予说明。如果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应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法律依据
陈述和申辩的依据主要来源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等相关条款。
通过以上步骤,陈述申辩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