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请延期的程序如下: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情况下,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申述报告。申述报告应包括延期理由及依据。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申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准确地确定出工程延期时间。如果延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承包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提交最终详细的申诉报告时,应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阶段性详情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调查核实阶段性报告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临时决定的延期时间不宜太长,一般不超过最终批准的延期时间。
延期事件结束后,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的详情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复查详情报告的全部内容,并与业主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以确定该延期事件所需要的延期时间。
监理工程师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业主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建议项目单位在申请延期时,确保按照上述程序准备充分的材料和证据,并与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延期申请能够顺利进行并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