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的离婚程序与一般公民的离婚程序相同,主要分为自愿离婚程序和诉讼离婚程序两种。
自愿离婚程序
申请
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双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批准
对于符合《民法典》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诉讼离婚程序
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提交诉讼材料
当事人需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诉状中应注明离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以及财产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在受理后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则安排开庭审理,并最终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注意事项
退伍军人离婚时,若涉及部队相关事宜,如军人一方要求离婚且配偶为地方人员,则需先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
若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则需由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离婚条件的,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建议:
如果双方能够自愿达成协议,建议选择自愿离婚程序,以节省时间和精力。
若涉及复杂情况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建议通过诉讼离婚程序,由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