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前置程序,也称为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是指 在进行行政诉讼之前,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一种为特定类型的行政争议设定的前置的复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前置程序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例如警告、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等简易性和即时性处罚决定,当事人若对此类处罚决定不服,应先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寻求救济。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例如土地侵权纠纷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建议
在面临上述特定类型的行政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首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确保行政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只有在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程序有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行政效率,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